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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 物权法唤醒权利意识
  • 发布人:zhanyiccoo
  • 所属: 沾益生活圈
  • 2012/10/11 22:30:34
18世纪中叶英国有一名叫威廉·皮特的首相。他曾在一次演讲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成为了常常被人引为经典的宪政寓言。这句话表达了财产权对个人(包括穷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它提醒人们,即使是穷困潦倒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有对抗国王权威的权利。那么,是什么赋予了一个穷人以对抗国王的勇气和力量?穷人的茅屋之所以能够成为抗击王权的堡垒,其原因就在于它被法律认可为“私人领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随意践踏都可能遭到穷人运用法律武器的坚强抵制。一介草民,他能够在权贵面前保持做人的尊严,他能够对国王的“进入”坚决说不,这样的勇气正是来自于法律对他拥有茅屋所有权的认可。

  与西方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为象征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相对应,中国先哲一早便认识到“有恒产者有恒心”。然而从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说,到近现代“大公无私”的道德诉求,私有财产在中国一直缺乏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和保护机制。1949年10月1日,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四亿人民真正有了当家作主人的喜悦。新中国建立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稳定了社会和发展了经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然而很快一场席卷全国的“共产风”,不仅将民间的生产资料强行收归国有,还将民众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乃至煮饭用的铁锅都充了公。此后,中国进入了只有国家、集体的财产,没有公民个人私产的时代。在那个时代,只见国家,不见个人;只见公,不见私。在“斗私批修”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公权力还试图在国民的脑海里掀起革命风暴,“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狠斗私字一闪念”,将与生俱来的人性扼杀在严密的管制之中。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国家公权力,任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横征暴敛,丧失了私有财产的公民,自由、尊严、幸福和安全感荡然无存。

  1978年以后,中国执政高层和广大民众终于从民不聊生、国民经济几近崩溃中恢复了理智,开始体认到民富才能国强,只有藏富于民,才能实现民众的真正幸福,才能造就一个持久强大的国家,竭泽而渔的“一大二公”,最终只会导致民贫国弱,百害而无一利。为了使公民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保障,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物权概念的认可铺平了道路;而2004年春天,“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被庄严写入宪法,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年来从宪制性层面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时代。从此,虽然“大公无私”仍然是人们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了宪法性权利。

  然而私产入宪,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的保护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就在新宪法颁布之后,北京、开封等地接连发生了居民手持宪法文本抵抗强制拆迁的事情。按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宪法规定,居民们的行为当然是有理有据的。但是神圣的宪法也没有能挡住隆隆的推土机。像这样的案例在近年中国各地的拆迁中屡见不鲜。“画圈就拆,给钱就走,不走就扒”,这就是老百姓对拆迁的生动描述。而在农村许多地方,少数村干部就能决定是否将土地卖出,以什么价格卖出,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却没有发言权。

  那么,明明宪法有规定,为何不能依法维权?因为在现行中国,私有财产权虽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但缺乏应有的单行法保护。与此同时,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创造了社会财富增长的奇迹,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中国社会的财产结构和公民的财产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年前,一对夫妇离婚,只需确定孩子跟谁生活,哪一方继续租住公房,其他的财产就是几件换洗衣服。而如今,需要分割的财产除了房产、家具、电器,还可能有股票、债券,甚至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而中国现有物权法相关制度是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亟需新的立法来规范和重构,因此物权法浮出水面也就成了水到渠成之事。

  “这是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也是私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有专家更将物权法称为“私权利的保护神”。当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人们看到这部法律草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还设计一系列制度,将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如对保护国有财产、农民承包经营权、城市居民房产权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对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以及农村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都要求给予补偿;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等。可以想见,一旦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的条款获准通过,将意味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说法也将在中国扎根。中国公民的私人物权第一次与国家、集体公有物权站在了同一高度。这也可能意味着,公私物权产生冲突时,将有望一改过去私人被迫放弃权益的尴尬结局。这部物权法给了人们信心:合法地属于你的东西就不该被别人(个人、组织或政府)随意剥夺,不管你是富是穷,也不管这东西是贵是贱。今天你穷得只有一间茅屋,你的茅屋不该因为破旧而随意被人拆除;明天你富得拥有了豪宅,你的豪宅也不会因为值钱而被人随意侵占。作为一部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物权法不仅体现的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经济基础,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法治国家的形成自民法始,完备民法体系的形成自物权法始。但仅仅一部物权法还无法全面承担起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使命。因为物权法的外部环境,还直接影响到物权法本身的立法规范。物权法规范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常常受到来自公法的侵犯。

  人类法治进步的历史,就是公民财产利益逐渐得到尊重的历史,就是以公法保卫私法的历史。物权法走向成熟和健康存活,有赖于公法的完善。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用物权去和公权博弈,将是一个漫长而难艰的过程。只有等到宪政得到确立之日,物权法才能够举行自己的成人礼。但是有胜于无,随着物权法的“破茧而出”,不仅会丰满民法体系的羽翼,并将渐进地推动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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