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
信息来源于:沾益在线 发布时间:2012/7/19
一、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
二、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申报的矿区范围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申请人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审批程序
申请(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作出是否发证决定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审批权限
(一)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除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以外;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五、申报资料(目录1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带可行性报告电子文件);
4、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5、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表;
8、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市级发证复制4份,省级发证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六、办理时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预留区内,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市局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包含报上级部门审查时间)。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
二、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申报的矿区范围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申请人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审批程序
申请(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作出是否发证决定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审批权限
(一)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除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以外;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五、申报资料(目录1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带可行性报告电子文件);
4、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5、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表;
8、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市级发证复制4份,省级发证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六、办理时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预留区内,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市局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包含报上级部门审查时间)。